

融资难是各国中小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世界银行对全球1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3万家公司进行的调查显示,只有35.5%的公司可获得银行贷款或授信;在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达52.8%。
由于自身局限,中小公司仅靠自身,难以解决融资难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均采取多种手段,建立多种渠道,为公司融资提供便利。
提供法律保障
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采取立法手段,从法律上对中小公司的发展和融资给予支持。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积极跟进,构建中小公司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1948年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美国1953年颁布《小公司法》,日本1963年实施《中小公司基本法》,韩国1966年制定《中小公司基本法》。2006年6月,印度政府出台《微型、中小公司发展法案》。
为解决中小公司融资困难,美国还制定了《机会均等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等;日本则颁布了《中小公司金融公库法》《中小公司基本法》《中小公司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特定中小公司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等法律法规。
成立服务支持体系
针对中小公司的特点,一些国家或地区成立专门的管理与服务机构来帮助中小公司发展,例如美国设立小公司管理局,韩国设置中小公司厅,印度成立微型和中小公司部。
一些国家或地区成立政策性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中小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日本相继设立日本中小公司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区域中小公司援助基金等政府独资或政府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补充和完善,给中小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德国设立复兴信贷银行和18家州立担保银行,这些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工商协会合作,共同构建中小公司社会化融资体系。法国设立国家投资银行,以解决中小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印度设立小型工业开发银行,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小微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金融支持。
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中小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可抵押资产少,建立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中小公司融资问题的通行做法。
美国设立的小公司管理局,主要职能是为中小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凡申请担保并获批准的小公司,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这一机构将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部分。
日本采用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即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对公司承保后,再由政府成立的中小公司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目前,日本约有50%的中小公司从中受益。
德国则依托覆盖全国的工商协会对中小公司的扶持和中介作用,建立社会化的融资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吸引风险投资
高风险且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中小公司更需要风险投资或创业资本介入,而不是一般性的银行贷款。为拓宽这一类中小公司融资渠道,一些国家或地区鼓励对中小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
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公司创新、创业,是各国促进中小公司,特别是高新技术公司快速成长的普遍做法。
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在硅谷设立大量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专门银行,支持高科技中小公司融资。
以色列政府发起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的模式&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政府为基础,加上民间与海外资本的&濒诲辩耻辞;1+2&谤诲辩耻辞;模式,不仅成功引导民间私人资本,而且撬动海外投资基金。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采取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施财税政策支持等手段,来积极应对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
(来源:国际商报)
